【音频解读】《湖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细则(试行)》解读


《湖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鄂民宗发〔2023〕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11月13日印发,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国家宗教局于2023年7月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从设立审批和登记、民主管理组织、人员、活动、建设、安全等六个方面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部分条款内容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还不强,需要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如:场所的规划布局,登记证的管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场所类别变更和扩建、重建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等。同时,我省各地还不同程度存在宗教活动场所准入把关不严、退出难、布局不合理,类别变更条件不清、路径不明等问题。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更好推动《办法》各项要求在湖北落实落地。

二、文件制定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9月,省民宗委政法处结合湖北宗教实际,并参考浙江、山东等省有关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规定,起草了《实施细则(讨论稿)》。9月底,印发机关相关处室和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10月下旬书面印发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民宗委征求意见。两轮共收集意见56条,经文件起草组认真研究,吸纳22条,形成《实施细则(审议稿)》。11月上旬,《实施细则(审议稿)》经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文件起草组根据党组会议审议意见和上级部门审核意见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实施细则(试行)》。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9条。主要内容有:制定文件目的、适用范围,场所规划布局原则,场所设立申请材料,变更类别的条件及程序,登记证管理,变更登记信息的申请材料,注销登记的情形(分申请注销和强制注销两种),涉场所建设的相关规定(含场所扩建、重建,场所内改建和新建建筑物,以及外部宗教标识物等),场所安全管理责任的量化要求,开发区或功能区宗教执法权限规定等。

文件坚持问题导向,重在简明务实管用,解决我省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对于《办法》已经明确且操作性强的,不作重复规定。二是对于《办法》给地方预留制度配套空间的,及时作出回应。《实施细则》对固定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举行以公益慈善为目的宗教活动的备案要求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便于上下呼应和工作衔接。三是对于《办法》未予以明确的部分或空白点,做好拾遗补缺。《实施细则》对场所名称规范、遗失登记证补办、变更登记的申办、强制注销场所登记的情形、场所监事(监事会)职责、开发区或功能区宗教执法权限规定等《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作出补充规定。

文件坚持目标导向,重在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的制度化常态化。《实施细则》重点围绕场所科学布局、准入、退出和建设相关事项,细化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指导健全场所管理组织的责任主体和监督管理组织履职的责任主体,对场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出了量化要求。这些既为场所自我规范管理和宗教事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供了遵循,也为有序解决“五个一批”遗留问题提供了制度支撑。

文件坚持效果导向,重在量化指标体系,防止宗教活动场所账户管理混乱和超规模建设。《实施细则》对筹备设立场所的建设资金作出保障性规定,要求账户预留的资金数额不少于基建工程项目概算的30%;且该建设资金应当存入作为申请主体的宗教团体专用账户或临时账户,并确保专款专用。为防止场所贪大求奢、超规模建设,规定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省确定的寺观教堂建筑面积标准,且在场所申请类别变更时,重在考察场所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健全落实情况等软性指标,这些指标量化规定不仅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取向,而且增强了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

四、制定文件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