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民宗委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州民宗委各科室和二级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六条 对外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单位职能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发布文件;

(三)财务工作、预算决算、政府采购情况;

(四)人事管理、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五)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七条 对内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

(三)财务方面主要经费收支、资金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

(四)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五)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 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依据实际情况,政务公开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州民宗委网站公开;

(二)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

(三)运用电子屏幕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负责定期对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委党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委党组研究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对于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等的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真实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恩施州民宗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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